索 引 号:741513233/2024-00009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25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3.19-3.25行政处罚结果汇总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3.19-3.25行政处罚结果汇总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3.19-3.25行政处罚结果汇总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巡查发现 田*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色彩案 田*华于2023年12月22日因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市区天祥路樊小妹清真西餐门店建筑物,(单体建筑规模为165平米)色彩,并逾期不改正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及材质、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7号“改变形式、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单体建筑物在500平米以下的或者对局部形式、色彩、材质进行改变的(局部是指改变范围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面积规模的十分之一)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栋建筑物1.5万元予以罚款 罚款 1.5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19 廊(霸)城罚决字[2024]第00005号
2 巡查发现
王*伟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
措施案
2024年3月23日19时王*伟驾驶
冀F5R**D飞碟牌货车在霸州市益众街樾府小区北门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违法情节较轻。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308501,违法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0.2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25 廊(霸)城罚决字[2024]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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